张掖市慈善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张掖市慈善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ZHang Ye Charity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由市内外热心慈善事业的社会各界人士、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他慈善机构自愿参加组成的地方性非营利性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积极筹募慈善资金,广泛开展慈善救助和公益活动,充分发挥慈善事业在扶贫济困中的积极作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文明进步。
第四条 本会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是张掖市民政局,接受张掖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在张掖市丹霞东路21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筹募善款。建立筹集和管理符合本会宗旨的专项基金;组织各种形式的募捐活动,接受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和机构的捐赠、赞助。
(二)赈灾救助。协助政府开展赈灾救助工作,接收、分配、调拨市内外通过本会捐赠的赈灾款物。根据政府委托储运、发放救灾物资;实施救助和慰问等。
(三)慈善救助。开展扶贫、济困、扶老、助孤、助残、助医、助学等各种慈善救助活动,帮助困难群众改善生活和健康状况。
(四)公益援助。支持和参与文化、教育、卫生、环保等社会公益事业,组织热心慈善事业的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公益活动。
(五)交流与合作。参与和组织慈善交流活动;加强同市外慈善公益机构的联系和合作;推动全市慈善公益组织的互动与协作,策划和实施慈善救助项目。
(六)宣传与激励。宣传慈善理念,普及慈善文化,加强慈善理论和实践研究,推广先进典型,表彰慈善先进单位和个人。
(七)学习培训。组织全市慈善工作者及志愿者开展学习培训,动员、鼓励、指导、组织志愿者队伍开展多种形式的慈善服务活动。
(八)指导与服务。对单位会员进行业务指导;组织出版有关慈善事业方面的书刊、资料,介绍慈善事业的理论和经验,及时收集、传递慈善扶贫信息。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设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对慈善事业有一定贡献;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加入本会的合法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非公经济组织及其他慈善机构,可申请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
(二)拥护本会章程;热心慈善事业;愿意履行会员义务,自愿申请加入本会的社会各界人士,可申请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填写会员登记表;
(四)由慈善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有捐赠或资助的单位会员享有署名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委托或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无正当理由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单位)如有违法或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本会常务理事会批准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三)选举和罢免理事;
(四)决定本会的终止事宜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本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要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本会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张掖市民政局同意,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取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五)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七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职权。常务理事会每半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取通讯方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订本会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算方案;
(三)审查各项议案和报告;
(四)审议批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的入、退会或除名事宜。
(五)审定本会的内部机构,制定各种制度;
(六)筹备召开理事会议;
(七)负责本会终止时的财产清理和善后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6名,秘书长1名。每届任期5年,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每届领导机构人数可视需要调整。常务副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实行理事会领导下的法人负责制。
第十九条 本会的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责任意识强;
(二)热心公益事业,富有爱心和自我奉献精神,具有较强沟通协调能力和组织领导能力;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重要工作由会长办公会研究决定。会长办公会由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长组成,由会长或常务副会长主持。会议应充分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按章程规定行使决策权。会长办公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的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本会工作制度;
(三)组织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四)决定本会办事机构非领导职务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研究协会日常工作中需集体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查提出和确定本会重大事项的处理意见并组织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督促落实;
(五)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三)负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的会务和重大活动的组织工作;
(四)提出办事机构专兼职人员的聘用,报请会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六)完成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交办的其他事务。
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成员为3名,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和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会成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监事、监事长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监事长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议,监督会议程序有效性和表决结果合法性,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情况,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监事会工作情况,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或向登记管理机关反映情况。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及相关部门反映情况;
(三)列席理事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
(四)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发现有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会费。
(二)境内外爱心人士及单位的捐赠;
(三)政府及有关部门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会员会费:
本会单位会员年会费不少于1000元;个人会员年会费不少于100元。
第二十七条 经费使用范围:
(一)举办、资助各类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
(二)开展社会救助,帮助社会孤、老、病、残、幼、贫等最困难的群众;
(三)开展慈善活动的费用;
(四)符合本会章程规定的其它费用;
(五)本会开展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按照民政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规定》(民发〔2016〕189号)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第二十九条 向本会捐赠善款善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有关政策,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本会出具经财政部门统一的公益性捐赠票据。
第三十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定期向捐赠者和本会报告经费的使用情况,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本会招聘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党建工作
第三十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基层组织,在中共张掖市社会组织党工委领导下,开展党的活动,指导推进本会党建工作,并按期进行换届。
第三十五条 本会党组织是党在社会组织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基本职责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
第七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六条 本会坚持募捐信息公开制度,通过符合规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二)募捐情况和慈善项目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三十七条 本会开展公开募捐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募捐情况,公开募捐活动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募捐情况。慈善项目实施周期超过六个月的,至少每三个月公开一次项目实施情况,项目结束后三个月内应当全面公开项目实施情况。
第三十八条 本会开展定向募捐时,应及时向捐赠人告知募捐情况、募得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
第三十九条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捐赠人、慈善信托的委托人不同意公开的姓名、名称、住所、通讯方式等信息,不得公开。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慈善事业。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8年10月24日张掖市慈善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理事会。